返回首页

综艺节目制片人和影视剧制片人有什么区别吗?

来源:www.fanlv.net  时间:2023-04-19 20:51   点击:279  编辑:admin   手机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998年10月之前叫《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

[颁布日期]1995/09/01

[有效否]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促进影视节目创作的繁荣发展,提高影视节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的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一)有负责对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和制作内容进行审定的上级主管单位;

(二)有五名以上具有广播影视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业务经历的固定创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制作、复制影视节目所必需的机房、设备;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或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合作设立、经营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第六条

中央单位或其直属事业单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其他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七条

申请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或兼营影视制作经营的机构,应按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凭审批机关发给的《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审定后,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样带,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后,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以发行定货会、展销会等形式进行全国性的节目发行,经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以前款形式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节目发行,需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领取《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电视剧的,须按规定另行申请领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开机拍摄。

第十一条

电视台不得播出未持有《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制作内容反动或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节目的;

(三)违反影视制作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的;

(四)制作的电视节目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及固定办公和制作场所发生变化,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六)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营业满一年的。

第十三条

对未申领《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电视节目制作的单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查封所制作的节目,并处以非法经营所得2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由审批机关吊销《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播放未持有《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制作的电视节目的电视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节目收购费用2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被吊销《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自吊销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把中国民营电视比作一个孩子的话,那么,他的成长过程可以说坎坎坷坷,多灾多难。从营养学的角度来说,中国的民营电视机构可以说是“三缺”,即缺氧、缺奶和缺钙。而这样一个“三缺”的孩子是不可能实现生活上“三自”的,即自主、自立和自强。

缺氧的民营电视。众所周知,氧气是维持生命的重要元素。人之缺氧轻则会造成头疼脑晕,重则会窒息死亡。那么,企业的氧气是指什么呢?就是与企业所在行业密切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环境。中国法规政策与民营电视的关系经历了四个阶段:

1、空白阶段(1958-1993)。所谓空白,就是国家有关电视的法规和政策主要针对各级政府主办的电视台(站)及其相关人员,与民营电视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甚至还没有民营电视的概念。这也难怪,因为1993年之前,中国还没有出现一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民营电视企业。当然,这一阶段虽然在法规和政策上是空白,但实际上还是有一些民营的广告公司零星地从事电视广告和其他节目制作业务的。

2、禁止阶段(1994-1997)。1994年11月,京城第一家也是中国第一家民营电视企业――嘉实广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诞生。但是,迎接他的不是鲜花和笑脸,而是1995年的一纸禁令(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6号令)。该令第五条直截了当地规定:“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至于“个人、私营企业”为什么“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不但该令本身,而且此后多年官方也没有给予正面的解释。唯一的解释恐怕就是因为影视制作经营也被扩而大之地划归“喉舌”范畴了,所以“个人、私营企业”不能设立。虽然说这个禁令并没有被有关部门认真地执行(幸亏没有),民营电视机构在此后的几年里仍然在不断增多和壮大,但是,这毕竟是高悬在民营电视机构头上的一柄随时可能落下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也正因此,许多民营电视制作经营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公司名字的时候都尽量回避“节目”、“制作”和“经营”等字眼,而多以“文化”、“艺术”、“策划”、“投资”等词取代,以防不测。这个现象在2003年和2004年取得甲种(长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24家民营电视机构的名字上还可以得到验证。这24家公司中,只有2家的名字中嵌有“影视制作”的字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和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没有合法纳矸荩?裼?缡踊?苟嗄昀匆恢毕窀鏊缴?踊蛲刀煽突蛞?砣耍?谡?叩母哐购偷缡犹ǖ钠缡酉麓┧笈腔灿诘缡右滴窈褪谐〉谋咴怠

3、限制阶段(1998―2003)。这里的限制是有条件发展的意思,与“禁止”相比是一个进步。1997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不再专门提“个人、私营企业”是否可以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只是强调要经过“批准”和“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第三十一条)。1997年11月底召开的全国新闻广播影视业改革开放座谈会客观上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起了推动的作用。会议就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允许电视产业进行股份制试点等改革议题达成了共识。从此以后,原广电部的16号令虽然没有被废除,但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998年10月之前叫《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已没有以前那么严格了。也正因此,一大批有分量的民营电视节目制作公司才纷纷从地下浮出水面。著名的如《欢乐总动员》的制作方欢乐传媒、《娱乐现场》的制作方光线传媒、承包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的银汉传播、以国际电视节目贸易著称的唐龙国际、以经营影视城为主的横店集团、后来居上的星美传媒等。而以投拍影视剧为主的华谊兄弟太合公司在这期间一口气投资拍摄了《没完没了》(1999)、《一声叹息》(2000)、《刮痧》(2000)、《大腕》(2001)、《天地英雄》(2001)、《寻枪》(2001)、《卡拉是条狗》(2002)妒只?罚?003)、《可可西里》(2003)、《功夫》(2003)、《天下无贼》(2003)等叫好又叫座的电影(后4部票房几占2004年全国电影票房的三分之一)和《梦断紫禁城》(1999)等电视剧。据保守估计,这期间全国至少新涌现了1000家以上打着各种旗号的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全国电视剧投资中的80%来自于民营资本,热播的影视剧中80%是民营影视公司投资制作或参与投资制作的。但是,成绩归成绩,限制归限制。在国家没有把民营电视视为中国电视市场繁荣的必要成分之前,民营电视机构是不可能取得完全的市场权利的。即便是拿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也随时有被取缔的可能。2000年4月,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15个省、自治区一次就吊销了82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其中大部分是民营机构。这绝非偶然。

4、鼓励阶段(2004―)。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105号文件,其中第10条规定,“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此前的一天,国家广电总局颁发了《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除新闻宣传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2004年8月20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实施了新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34号令)。该令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尤其值得称道的还有该令中的第八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该令的第十三条对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条件也大幅度放宽,凡是“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电视剧制作机构,都可以凑粘绦蛳蚬愕缱芫稚昵耄ㄔ?愕绮康?7号令规定必须是省会市级以上国营影视和文化单位才有资格申请)。该令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原广电部第16号令、第十七号令和《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等不合时宜的法令同时废止。

上述顺应产业发展和历史潮流的法规和政策,对民营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的发展将起着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因为它们实际上推倒了从前横亘在民营电视节目制作机构面前的法规和政策障碍,取消了以往对民营电视机构在制作和经营电视节目方面的市场限制和政策歧视。

制片人一般是指影视剧,制片,生产,制作人全权负责剧本的统筹,前期的准备组织摄制组以及资金成本核算,财务审核等等。两者应该是区别不大

这个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影视剧制片人他们需要构思一整个影视剧的拍摄,还有相关人物的紧凑性,而综艺节目他们只是单纯的按照一个剧本来进行制作的。

综艺节目制片人和影视剧制片人是不一样的,因为综艺更多的是贴近生活,大部分都是生活的片段或者搞笑类的,而影视剧主要就是把一些故事融入到影视作品中,让观众身临其境!

基本能力有相通,但专业技能和资源积累有区别。经过一定时间的学习转换应该可以胜任。制片人本质上是一个project manager,把握整个项目的整体走向、品质和进度。要求的素质是类似的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