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拘留所对被拘留人的物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价证券、货币、贵重物品,应当交由拘留所保管;
(二)可变现的动产,应当登记保存,如承租人失联,应当在保存期满后进行公告,公告3个月后依法处理。
因此,承租人失联拘品保留期限为保存期满后加上公告期限,一般为6个月。如果在公告期限内承租人的家属或有关人员能够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并明确要求取回拘品,也可以提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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