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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感谢记者想送面锦旗应该怎么写?

149 2024-03-18 12:49 admin

我想感谢记者想送面锦旗应该怎么写?

1.以笔做武器,扬正气,抵邪气;以纸练锐气,正风气,删歪气;以心融和气,明理气,颂神气;以爱秉廉气,促人气,带福气.

2.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关注天下新闻,四处奔波采访.言辞犀利简洁,话语慷慨激昂;手握正义之枪,浓缩人间万象.你用你的行动获得万众敬仰.

3.记者精神可贵,小小笔尖写出百味,呼唤正义揭露犯罪,传播真情褒扬善美,深入千家调查体会,遭遇阻力也不言退,描出生活色彩点点,留下美名让人敬畏.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是无冕之王,他们助推中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他们用生命和真诚坚守理想,文坛的巨擘、新闻界的宗师。致敬永远留芳于世的您们。今天是记者节,新闻记者的职责永远不变,永远铭记先人教导!

记者是专门找新闻热点报道的,可以帮助很多走投无路的人,解决困难。

记者帮助了你,你想表示衷心的感谢,想送一面锦旗,让记者留下永恒的荣誉,名垂千秋,可以这样写锦旗。

如菩萨救人苦难,胜佛祖有力回天

帮助传播信息,功德名扬四海

似菩萨伸手救助,让美名流传千古

权力一旦“误会”记者,后果有多严重

众合利达教育老师: 一.记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存 编辑记者作为专业化职业体,是信息传播的把关者。信息传播在宏观上是物质之间天然进行着的信息交流运动,中观上意味着人类的文化交流活动,微观才是新闻传播活动。信息传播具有四个基本特性或规律:客观性、实用性、损益性和目的性。这些特性必须转化成信息传播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规则即权利义务供记者遵循,才能承担其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 (一)保持信息传播的客观性 信息传播是普遍的客观存在。客观规律总是潜藏在看似微不足道的事实之中,在不经意间产生最深刻的作用。信息分为事实和意见,发现事实和规律并据以提供社会改革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信息传播的价值所在。因此,信息传播的首要功能就是发现事实和规律。 要保持客观性,传播者要有发现的本领:尊重客观性的职业意识和敏锐的专业眼光。这就必须具有社会责任心、历史使命感等道德信念以及善于探索的科学精神和手段。同时,社会要建立保障客观性亦即法律上的发现和传播的信息传播制度,如国家和社会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对客观真实性的裁判标准等等。 客观真实性现实表现为相对真实:法律真实和道德真实。 1.信息的法律真实,是指信息内容符合或不违反法律对事实披露的明确规定,是免除传播者侵权责任的绝对事由。它具有下列四个条件:信息的基本要素真实;信息中虚构、错误、不完整的内容在程度上不足以引起严重的误解;获取事实的方法没有触犯具体的法律条款亦即采访的程序合法;对事实的披露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2.信息的道德真实,是人们依据主流道德对客观信息进行的适度反应。道德也是规则,由于人们确信它是必需的和正确的,因此具有实用性和真实性。维护信息的道德真实是信息传播业者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尊重并避免贬损人格;报道均衡、平等、客观中立;尊重善良风俗,坚持人文主义视角;注重意见和受众反馈;给人以美感等等。 (二)区别信息传播的两种实用性 信息传播的实用性本质上与真实性相统一。信息的实用性是指物质之间必须依据信息传播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只有人类认为正确、真实的信息才被相信并据以支配其行为。实用性亦即正确指导性,是主客观合一的规律:真实性是达到实用性的必然要求。但是,实用性有时和真实性相背离,既因为认识和实践的局限性如无知或误解;也因为有意的欺骗,如说谎和造谣,尤以战争或其他敌对状态时为甚。 实用性原理体现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上,就是要区别正常时期和非常时期的新闻传播。前者适用客观真实性和言论出版为首的规则,目的在于鼓励记者和公众探求社会规律;后者则适应特定时期如灾害、战争时期国家或社会的特殊需要。 (三)防止信息传播的损益性 信息传播在传输中会发生损耗或增殖:在隐秘的环境中易产生真实性损耗,在开放的环境中真实性增大;首端与末端的信息量必不等,末端越远,信息量越少,与真实性偏差越大;传播主体的互动是产生信息损益的重要原因。损益性说明传播环境对真实性的重要影响。可以通过信息传播制度降低其不良影响。 1. 全面。开放的环境更能增加信息的真实性和生命力,因为多方位传播和反馈的信息更接近社会生活的本来面目。这需要依靠制度规则消除信息传播的壁垒,鼓励良性竞争和意见。 2. 直接。传播的时空距离越短,信息失真越少。反之亦然。缩短传播距离,才能增加信息真实性、发挥指导性、达成实用性。信息传播的速度取决于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方法,必须依法确立先进的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 3. 超脱。信息传播主体是互动的,各方的认识和目的性相互影响事实。合法的隐性采访是保持超脱的方法之一。 (四)把握信息传播的目的性 信息传播的目的性是指通过传播信息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满足自己的需求,是人类的信息干预,其模式为:传播信息――获得信任――指导行为。干预既可以是良性的,也可能违背客观规律。信息传播法则必须从制度上铲除目的性的消极方面,促进良性干预。既强调记者的引导作用,又不忽视受众的感觉和认识。 1.解决目的性与客观性的冲突。 追求名利等目的使信息传播的客观性普遍受到质疑。记者和大众自觉参与新闻本源的形成,谓之新闻策划。因此,信息的客观性――偶然性、记录的旁观性受到前所未有的伤害:代替了发现。因此,应当依法区别信息传播的传递消息、教育、娱乐、等多种功能,例如实行频道(版面)和人员专门化,等等。 2.解决目的性与真实性的冲突。 信息传播目的性的消极方面,是故意违背真实性做虚假宣传:掩盖或者造假,误导人们。使信息传播机制产生严重缺损和信任危机,妨碍社会预警和指示功能。因此,法律应当确保记者克服消极目的性接近真实性。 总之,信息传播的观念、制度决定记者能否遵循其客观规律。因此,明确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为信息传播法治所必需。 二.记者权利的法律属性 记者是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之一,其所处的主要法律关系有二:一是代表新闻媒体行使新闻传播的专业权利时与社会发生新闻传播关系;二是与新闻单位之间发生劳动关系。因此,记者的权利,包括新闻传播的专业权利和劳动权利。 新闻传播的专业权利可以简称为新闻传播权,包括采访权、评论权、编辑权、报道权等。新闻传播权来源于宪法上最基本的――言论和出版。因此,新闻传播权在法律上属于的范畴。作为专业或职业权利,记者的新闻传播权如同律师、等社会专业工作者的权利一样,既具有一般民事权利的属性,又具有社会公共权利属性,亦即负有特殊的社会责任。因此,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成为该类权利行使的法律依据。总之,新闻传播权是具有公共性性的特殊民事权利,也是具有民事性质的特殊公共权利。这就是新闻传播权的二重性。 记者的劳动权利源于劳动法。最近,最高作出关于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的司法解释,对于明确记者的劳动权利很有意义。 三.记者权利的维护 宪法上的言论出版必须通过新闻传播法、记者法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得到落实。我国目前保障记者权利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要使记者承担起引导法治、场经济和先进文化的责任,就必须首先维护和保障记者的权利,使其能够按照信息传播和新闻传播的规律行事。目前,侵犯记者权利的情形很多,例如阻挠、恐吓、打击报复、人情和权力压力等妨碍采访报道,同时,记者劳动权利的维护也逐渐突出。对此,应当采取不同手段加以维护。 1. 协商与沟通。记者及其新闻传播是为了促进社会交流与沟通。在解决 与其他主体发生的冲突时,也应当首先通过新闻媒体或新闻界组织采取协商与沟通的办法。事实证明,这种办法比较有效。 以《新民周刊》记者被打事件为例。年11月19日,上海《新民周刊》记者宋元在浙江上虞欲采访一起普通民事案件而遭法官拒绝,改为旁听。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该院副院长徐某怀疑其录音,抢夺其背包,并召集四名法警对其施暴。他逃出后,要求把所扣留的录音带封存后交司法部门鉴定,亦遭拒绝。他回来后当即向本单位汇报,单位旋即向上海记协报告,随后发表了有关报道和记协负责人的批评文章。上海记协致函中国记协寻求支持。中国记协遂致函最高和浙江省高院予以协调。年1月,该省三级的负责人亲来中国记协通报核查结果: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两级的领导人以及责任人向《周刊》和受害记者当面道歉,并愿意赔偿。《周刊》社亦表示满意。此事得到了非常圆满的处理。 当然,这方面也有值得吸取的教训,有些新闻单位不重视协商和沟通。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被诉案为例。年1月12日,该集团子报《重庆晨报》刊登记者报道《手持电警棍,威胁要电人》,批评万昌保安违规使用电警棍。该遂起诉其侵犯名誉权,索赔万。该报又相继发表《事实胜于狡辩――全国最大的名誉侵权索赔案庭审记录》与《一份畸形的起诉书――全国最大的名誉侵权索赔案的幕后新闻》(年4月12日)等文。重庆高级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上诉到最高。年1月底,该报前来中国记协寻求帮助。笔者根据其提供的情况,旁听了案件审理,认为报道内容有失客观真实,提出了庭外和解等对策建议,但未被采纳。3月,最高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报道违反职业道德、但驳回原告诉求。最高于年2月再次庭审,6月19日作出判决:有关报道贬损原告、有失客观真实,令被告登报道歉、赔偿损失35万元、负担约2/3的案件受理费25万元。此时,该报悔之晚矣。 2.诉讼。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新闻界应当充分重视通过个案诉讼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最值得称道的是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案。年7月26日,中国足协公布《关于某假新闻事件的处理决定》,认为该报记者了一则影响比赛的假新闻,要求该报赔礼道歉、严肃处理责任者并上报处理结果、之前停止该报采访比赛的资格。该报认为这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和采访权,遂起诉中国足协,同时请求中国记协予以协调。但协商未果。年1月,该案一审判决报社名誉权部分胜诉、采访权部分不予审理。足协上诉后最终双方和解。 无论采取协商还是诉讼方法,取得新闻媒体、新闻界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支持都是必需的。新闻界对有法律适用争议的新闻纠纷开展研讨以寻求社会共识并逐步形成新闻采访报道的职业规范,也是的重要方法。 总之,记者是新闻界依据法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推进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实际举措。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从根本上理解为什么“强势体”的记者也需要。简言之,法治的阳光普照中国,当然也包括新闻界。

会被记者反复的“误会”,进一步的“误会”,各种各样的“误会”,“误会”到你死他解气。反正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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